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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测评博主“拉踩”引流被判赔10万 商业诋毁边界如何厘清?

汽车测评博主“拉踩”引流被判赔10万 商业诋毁边界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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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在线丨汽车测评博主“拉踩”引流被判赔10万 商业诋毁边界如何厘清?

  如今,汽车博主的测评视频成了不少人买车前的“必修课”。他们分享观点、点评新车,收获粉丝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购车决策。然而,当评价变了味,成了刻意“拉踩”,这些博主的言论是否还停留在“客观测评”的边界之内?此前,江苏常州一家车企就将一名借测评之名、行诋毁之实的网络博主告上了法庭。这起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

  刻意制造负面评价 网络博主被车企起诉

  网络博主“电车小飞”:真的把我开吐了,那车真的太难开了,开那车腰疼,昨天车内还直接给我熏鼻炎犯了,头痛欲裂。

  视频中的网络博主“电车小飞”,本名李某,是一名汽车测评自媒体博主。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电车小飞”发布了多篇关于一家品牌汽车用车体验的测评视频,对这家车企旗下的车辆进行多方面的评价,也正是这些内容,让李某成为法庭上的被告。

  网络博主“电车小飞”:这家厂最近出了好多起“一键敞篷”的事。我觉得吧,这种安全上要打问号的车,说实话,销量越大危害越大,我们还是要珍爱生命,远离一下它。它不能给你安全感,基本功打得不够牢,可能要做好“开梦想汽车、品味刺激人生”这样的心理建设。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剑:这些视频大多通过调侃、一捧一踩的方式,得出原告车企电车安全性差、驾驶体验不佳、智驾不智能等结论。在视频评论区,一旦有网友对该车企电车进行负面评价时,李某还给这些评论点赞。

  以商业诋毁为由提起诉讼 索赔200万元

  这家车企认为,自媒体博主“电车小飞”涉嫌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损毁其商誉,于是以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全部侵权内容,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云云:原告代理人提出,“电车小飞”发布的多条视频涉嫌诋毁原告车企。例如,生产的汽车路径规划粗糙、驾驶没有安全感,甚至还在视频的评论区发布“珍爱生命远离梦想”等言论。其中“梦想”结合语境指代的是原告车企生产的汽车。

  原告车企认为,被告李某的评论明显“踩一捧一”,脱离了消费者正常评论事实的范围。作为有一定号召力的自媒体博主,被告发布明显有倾向性的内容,损害了原告公司的竞争优势。不过,被告“电车小飞”一方对此不认同。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述内容当中,多有作为消费者对品牌的建议,内容都属于客观合理的社会评价,有褒有贬,依据事实说话。

  在博主“电车小飞”看来,自己只是汽车爱好者,与原告车企并没有业务交集,不是原告车企的竞争者,也就算不上商业诋毁。对此,原告车企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

  车企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前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我们认为实际上早就不局限于那种狭隘的、直接的竞争关系。在某一个领域时间比较长,有一定号召力的自媒体博主,没有进行过更高的审慎的义务,而发布一些明显有倾向性的内容,就应该理解为它其实是变成一个泛化的竞争关系。

  围绕两个焦点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辩

  一方认为是恶意诋毁,一方坚持只是客观评价。200万元的索赔金额,让这场官司火药味十足。究竟是无意“吐槽”惹的祸,还是刻意“拉踩营销”过了火?庭审焦点主要围绕两项进行。

  庭审焦点一:“电车小飞”与原告车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法官注意到,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专注汽车评测的自媒体博主,其账号“电车小飞”发布的视频主要聚焦于另一家汽车品牌的宣传推介。他在发布作品时不仅设置了另一品牌智驾汽车的试乘试驾预约链接,还在账号主页的商品橱窗中添加了手机支架等小商品链接,进行直播带货。

  这意味着,被告李某的行为已超出普通车主基于兴趣分享信息的范畴,属于商业经营行为。法官认为,被告李某通过发布案涉视频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据此可以认定他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云云:这些行为属于商业经营行为,超出了普通车主基于兴趣爱好等正当目的传递产品信息的合理言论范围。被告极力吹捧和推荐试驾的电车与原告生产的电车存在直接竞争,形成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广义上的竞争关系。

  法官表示,在互联网业态下,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直接竞争。只要双方经营行为存在竞争利益冲突,比如为自己争夺交易机会、用户流量和公众注意力,损害对方竞争优势等,实质上损害了另一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经营范围不重合,也应认定为存在广义的竞争关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更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的行业,只要存在争夺交易机会即被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法官认为,李某聚焦推荐的另一汽车品牌与原告车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他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影响消费者决策,争夺交易机会,因此,法院认定其与原告车企之间存在广义上的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予以规制。

  庭审焦点二:“电车小飞”的言论是否损害了原告车企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院审理认为,“电车小飞”发布的部分内容属于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通过拉踩营销的方式,进行不合理商业推广引流,贬低竞争对手,降低相关公众对原告车企产品的社会评价,凸显另一汽车品牌的产品优势,以争夺交易机会,获取自身竞争利益,损害了原告车企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5年10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云云: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主观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同时,被告在其账号和官方媒体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4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是消费评价还是商业诋毁,如何厘清边界?

  案件尘埃落定,但也留下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案当中,自媒体博主“电车小飞”辩称自己只是在发表用车评价,并非恶意诋毁。那么网络时代,用户的评价和法律意义上的商业诋毁,这条红线该如何分清?

  法官认为,商业诋毁与正当性评论的界限,在于是否对相关公众造成了误导,对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市场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骆云辉:我们通常认为恶意诋毁是发表一些不真实、不全面、不客观的言论,而客观评价和恶意诋毁的界限在于是否对公众造成了误导。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作为“电车小飞”的运营主体,并不是权威的评测机构,其发表的主观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对公众造成误导。

  法官提醒,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吐槽”产品缺点、提出批评建议等,这属于正常的消费评价。但本案中的网络博主情况不同,其本身就带有引流、营销、获取流量收益的经营目的,为了凸显自己推荐品牌的优势,他故意诋毁、拉踩对手,甚至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骆云辉:上诉人李某账号发表的内容,并没有客观、全面反映车企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对车企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作为拥有一定公众知名度的人物,在发布信息以及评论上,更要谨言慎行。

  目前,汽车测评账号“电车小飞”已被多个平台封禁处理。“电车小飞”以“引流营销”获取流量收益为经营目的,惯用“一拉一踩”套路捏造误导信息,贬损竞品博取流量,该行为触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最终被判商业诋毁赔偿。这也给自媒体创作者敲响法律警钟:

  测评可以犀利,但不能失实;观点可以尖锐,但不能恶意诋毁,必须守住客观公允的底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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